序號 | 標題 | 簡單介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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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請假規則 第4條 學生於學校網路請假系統辦理請假時,應依准假權責呈核證明文件;如狀況特殊不能循正常程序辦理時,應以電話或口頭向導師、教官等有關人員報備,俟返校後 15 日(上課日)內補辦手續,逾期一律以曠課論;惟每學期結束前 15 日之請假手續,須於學期結束前完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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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操行成績考核規則 第 7 條 學生請假及缺曠課之扣分規定: 一、學生缺曠課 1 節扣 1 分,遲到或早退 1 次扣 0.5 分。 二、學生檢具相關證明請假經核准後,不予扣分。 第 9 條 獎懲加、扣分標準: 一、嘉獎:嘉獎 1 次,加操行總成績 1 分。 二、小功:小功 1 次,加操行總成績 2.5 分。 三、大功:大功 1 次,加操行總成績 7.5 分。 四、申誡:申誡 1 次,扣操行總成績 1 分。 五、小過:小過 1 次,扣操行總成績 2.5 分。 六、大過:大過 1 次,扣操行總成績 7.5 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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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改過遷善銷過辦法 第 5 條 學生接受處分後,經師長依下列規定完成輔導,得提出銷過申請。 一、申誡:自接受處分核定日起輔導滿一個月,並完成愛校服務10 小時者。 二、記過:自接受處分核定日起輔導滿三個月,並完成愛校服務20 小時者。 三、記大過:自接受處分核定日起輔導滿六個月,並完成愛校服務 30 小時者。 四、留校察看:自接受處分核定日起至少輔導滿一年(如留校察看期限不止一年者,同其期限)並完成愛校服務 50 小時者。 五、畢業班學生最末學期申請銷過者,如因在畢業前輔導期限不足者,得於完成愛校服務後提出申請,不受輔導期限之限制。 第 9 條 核定銷過仍應按該處分扣減操行成績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