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修業年限
依據大學法第26條修正案增列第三項:「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,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,得延長修業期限,至多四年,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。」本校學則皆依此訂定身心障礙學生修業年限。
二、學雜費減免
(一)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,於修業年限內,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,得減免就學費用。
(二)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,包括重修、補修、輔系、雙主修、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。同一科目重修、補修者之費用減免,以一次為限。
(三) 減免標準(依據障礙程度):
1. 輕度:減免學費、雜費X0.4(十分之四)
2. 中度:減免學費、雜費X0.7(十分之七)
3. 重度、極重度:學費、雜費全免
三、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
教育部特殊教育獎助學金:就讀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
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生,得依下列規定每學年申請一次獎助(申請日期為每
年10-11月中):
(一)110學年前(含)入學者:
1.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,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
,發給獎學金。
2.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,且品行優良無不
良紀錄者,發給補助金。
(二)111學年後(含)入學者:
1.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在八十分以上,且班排名均達前百分之五十,
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,發給獎學金,但讀研究所者,得不受班
排名限制。
2.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
,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,發給補助金 (註:補助名額依據當年
度特教生人數依比例發放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