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,辦理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業務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7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40139181號函辦理。
二、內政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,辦理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業務,公告事項如下:
(一)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,提供住宅租賃糾紛之法律扶助事項如下:。
1.電話法律諮詢。
2.法律文件撰擬。
3.法院調解程序、訴訟程序、保全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強制執行程序或仲裁程序之代理、辯護或輔佐。
(二)住宅租賃承租人(以下簡稱申請人)申請前開各款法律扶助事項時,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工作項目如下:
1.受理申請法律扶助案件。
2.資格及案情審查。
3.指派扶助律師。
4.律師酬金審定及給付。
5.案件撤銷、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。但不包括經核准法律扶助之案件遭撤銷法律扶助後,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已撥付之律師酬金。
(三)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地址: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,電話:02-2322-5255。
(四、本公告如有疑問,請洽內政部(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,電話:02-2356-5276)。
公告承辦: 學生事務處學生安全輔導組 曾紀明
公告期限: 2026-01-21 ~ 2026-12-31
公告編號: 752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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